1、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制。
2、建立全区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和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
4、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5、组织对食品药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以及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按规定做好违法广告处理移送工作。
7、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检并发布质量公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负责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9、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0、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11、指导街道食药监管所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2、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查检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