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制度,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污染防治总体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行动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参与全区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订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三)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四)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生态补偿、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物防治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等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以及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湘江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查、“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接待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八)负责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性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区建设和生态村建设,负责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监督全区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资质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平台,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十一)配合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区核设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全区核污染、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
(十三)承办区人大建议和区政协提案,负责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