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8-07-02稿件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政办发〔2018〕47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
  《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长沙市开福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保证金实施办法
  (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78号)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关于明确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社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正常支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  凡在开福区辖区内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核定。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定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金额。
  (二)设立专户。施工企业申请设立保证金专户时,应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依次与开户银行、人社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三方协议书”,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交存。建设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AAA和AA诚信企业、并被评定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等级,且经审核连续三年在湖南省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当年无须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八条  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在办理项目资本金、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等项目有关手续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手续,并与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健全信息对接制度。
  三、保证金的使用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经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查处。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
  (二)确认。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及金额。
  (三)通知。对不履行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的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同时向交存银行发出划支通知,并将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四)支付。在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四、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启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引起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五、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三条  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房建项目以主体工程封顶为标准;水利、交通项目以主体工程完工为标准)且经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予以返还60%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公示。工程项目经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或竣工验收备案后(水利、交通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后)公示本工程项目的完工情况、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等情况,并同时公示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4399066),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书面告知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核实。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出具农民工劳动报酬无拖欠证明。
  (三)返还。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劳动报酬无拖欠证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水利、交通建设项目凭交工验收备案表)
  等相关材料到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六、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上报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项账户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门。
  第十六条  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应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对未按规定交纳或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经通知限期交存仍不执行的,由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停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应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职责规定,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预存工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款专用,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优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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