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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19稿件来源:区发改局


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价格举报工作由区物价监督检查局负责承办,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价格举报工作,包括本级举报投诉件和上级物价部门举报投诉交办件。

第二条 价格举报工作任务: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举报;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建立价格举报档案,分析价格举报信息,向上级汇报反馈价格举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基本工作程序

1.登记。热情接待群众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无论谁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填写统一编号的《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不得相互推。同时,按照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2.受理。根据整理分类,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对不同类型的举报信息进行处理,属于咨询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解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的,予以受理;匿名举报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呈批。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涉及重大的价格举报件呈送分管领导领导阅批。

4.移送。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对不属于本系统或本级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按管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举报者。

5.督办。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办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对举报案件,一般案件就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对上级批转交办件,要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回复。

6.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案件查办结束后,应及时报告查办情况,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答复记录。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答复举报人。涉及退还钱、物者,一般由承办人负责监督清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承办人收缴后直接清退。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价格举报案件,经局领导审核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7.存档。举报件查处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注明“办结”及办结时间。

第四条  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电脑网址等需要保密或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保护举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价格举报信息,按上级要求做好统计分析报告。

 

 

价格举报办理时限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价检查所是价格举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 价格举报受理后,物价检查局局长应在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明确案件主办人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 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在批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及其它部门交办或移交的价格举报件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结回复。

  第六条 对经初步查证需按程序立案处理的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时限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诉讼或者复议外,可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该举报的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作出并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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