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农业法》、《森林法》、《水法》、《防洪法》、《动物卫生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指导、监督和执行农业等各行法律法规,并依法行使其所赋予的县级农业各部门的职权。
(二)起草制订全区现代农业、都市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等发展规划和水利基础设施规划,为区委、区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做出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三)全面指导执行全区农业各发展规划,并为全区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水产生产及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监督和服务。
(四)协助区委、区政府农村工作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负责指导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管理,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承包合同管理,完善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工作。
(五)牵头负责蔬菜、畜禽水产品监测,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负责各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及推广工作。
(七)协助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工作,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八)宣传、贯彻执行各专项法律法规,做好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范农机市场,并搞好农机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做好河道和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抓好砂石场整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查处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违法行为;承担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利用,打击坑农行为等。
(九)抓好全区水利工程的行业规范化管理,负责指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十)牵头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动物防疫、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其他现在执法职能。
(十二)承担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