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承接、调整、增加由区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区行业安全领域的综合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订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考核,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三)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督促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 “三同时”)使用。
(七)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
(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生产资格考核,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组织指导基层安监人员培训。
(九)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
(十一)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