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支持目的
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建设军民融合创新创业示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依托华创国际广场、北辰滨江文化产业园、凯乐微谷产业园建设军民融合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设立军民融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引进、投融资支持等。
第三条 支持原则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奖励,还可享受《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扶植奖励,但同类型的奖励不重复计算,按就高不就低进行计奖,执行最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自主创业奖
第四条 鼓励自主创业
对获得国防科技类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以及自带科技成果在区内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区双创办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科研启动资金和创业补贴共10万元。
第五条 购房补贴
凡采取购买方式新入驻我区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科研机构、平台机构,给予入驻企业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先租赁后买房的,在享受购房奖励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第六条 租房补贴
在本区内租房办企业的,租期三年(含)以上的,第一年租金予以全额补贴,其余两年分别给予入驻企业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自主创新奖
第七条 重点计划项目奖
优先推荐支持企业申报上级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审核认定,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且在区内实现规模生产的,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给予适当的配套。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
积极支持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对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于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次3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申请认定市级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公共平台建设补贴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平台机构开展军民融合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其服务经区双创办认可后,按照当年提供军民融合技术性服务总额的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为30万元。
第四章 发展奖
第十条 新办企业扶植奖
对新入驻本区的企业,从第一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扣除成本的80%、60%、4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税收发展奖
入驻本区三年后,对实缴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实缴区级税收增长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奖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证券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奖励在企业上市或挂牌交易后的第二年兑现,奖励分两年执行,每年各兑现50%。
第十三条 “四上企业奖”
驻区企业申报确定为“四上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创品牌奖
当年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 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中介人奖励
引进企业入驻本区的,按企业第一年实现区级税收的10%,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引进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高端人才奖
对于军民融合企业由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研发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型海外留学人员,三年内实缴区级个人所得税扣除税收成本后实行全额奖励。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
对经我区认定发展前景较好、潜力大的企业向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照银行基准贷款利息额30%-80%,为期两年,单个企业,当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贷款额上限为500万元,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开福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军民融合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于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且区级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条 奖励限制
(一)原则上其奖励金额或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区级税收,可分三年兑现。
(二)享受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1、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3、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收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4、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5、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第二十一条 奖励程序
本办法按年度计奖,评选时间与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同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奖励兑现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奖励,不重复计奖,每年向区创新创业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区创新创业办公室收集汇总申报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上交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兑现。所需支付的奖励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